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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律师经云南省澜沧古茶有限公司(下称“授权人”)授权,郑重发表声明如下:
“澜沧古茶”系授权人的企业名称,应依法受到保护。长期以来,授权人使用该名称从事普洱茶生产和经销,其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。近来,社会上有些企业或个人假冒其名称从事生产或经销普洱茶活动。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授权人的名称权、财产权。故此,授权人要求该等侵权企业或个人立即停止侵权经营行为,并消除现存产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。否则,授权人将采取法律行动,追求其法律责任。特此声明。
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
律师:罗峰
2009年6月8日